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独立、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及相应的报告制度和报告路径,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促进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和稳健发展。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审计情况。进出口银行应当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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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