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各类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新增大额不良贷款、发生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重要信息系统故障、重大流动性缺口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