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覆盖各类风险和表内外主要业务领域,并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互影响。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风险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决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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