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主动、有效防范声誉风险,制定完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