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提高信息技术对经营管理的保障水平,确保安全、持续、稳健运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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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