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总体发展战略相统一,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采用适当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方法,计量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运用有效的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缓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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