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各项业务的市场风险,确保可持续经营。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