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各项业务的市场风险,确保可持续经营。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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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