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种类、报告频率,并按规定的报告路径进行报告。风险分析应当按照风险类型、业务种类、支持领域、地区分布等维度进行,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风险发展趋势、异常变化原因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分析报告应当按要求分别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