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相互兼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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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