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勤勉专业履职。董事每年应当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 部委董事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部委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出现离职、调任或退休等不适合继续履职情况的,由董事会及时提请派出部委确定继任人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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