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高校负责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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