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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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