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