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