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高校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