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高校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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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