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