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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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