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第十二条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