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一条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