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一条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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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