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第十条高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