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