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