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