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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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