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