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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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