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组织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与“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组织。 灾害事故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