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