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和落实灾害事故医疗救护人员的培训计划。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饮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举行模拟演习,达到实战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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