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伤病员后送

第二十三条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省、市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分流,原则如下: (一)当地医疗机构有能力收治全部伤员的,由急救中心(站)或后送指挥部指定有关单位后送到就近的医院; (二)伤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后送伤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三)后送途中需要监护的伤员,由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护人员护送; (四)灾害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后送的伤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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