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九条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残废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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