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九条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残废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残废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