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任务为: (一)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二)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 (三)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四)向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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