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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