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灾情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伤亡20人以下的,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伤亡20—50人的,12小时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伤亡50人以上的,24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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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