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灾情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伤亡20人以下的,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伤亡20—50人的,12小时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伤亡50人以上的,24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灾情报告
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伤亡20人以下的,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伤亡20—50人的,12小时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伤亡50人以上的,24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