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一)任何书籍、期刊、笔记以及带有文字的纸张; (二)任何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应试人员携带前款所述物品或者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的,应当在各科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代为保管。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考场规则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一)任何书籍、期刊、笔记以及带有文字的纸张; (二)任何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应试人员携带前款所述物品或者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的,应当在各科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