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七条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考试组织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