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治理架构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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