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