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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