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2号)和《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