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维护行业良好声誉。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维护行业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