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维护行业良好声誉。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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