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监管责任,办公厅承担归口和协调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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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