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监管责任,办公厅承担归口和协调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