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同业沟通联系,相互吸收借鉴经验教训,不恶意诋毁,不借机炒作,共同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整体声誉。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