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同业沟通联系,相互吸收借鉴经验教训,不恶意诋毁,不借机炒作,共同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整体声誉。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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