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
(二)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
(二)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