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

(二)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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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