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第二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好声誉资本积累,加强品牌建设,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