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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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