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防止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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