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防止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