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情景模拟和应急演练,检视机构应对各种不利事件特别是极端事件的反应能力和适当程度,并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本机构压力测试体系,在开展各类压力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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