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第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覆盖内部管理、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外部关系等方面,从源头减少声誉风险触发因素,持续完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相关内部制度。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