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覆盖内部管理、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外部关系等方面,从源头减少声誉风险触发因素,持续完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相关内部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