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考核问责,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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