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分级机制,结合本机构实际,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分级应对。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