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分级机制,结合本机构实际,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分级应对。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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