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充分考虑与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及时发现和识别声誉风险。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充分考虑与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及时发现和识别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