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充分考虑与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及时发现和识别声誉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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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