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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