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要求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落实年度项目建设投资;

(二)具备完整的建设用地归属证明文件;

(三)已完成全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

(五)已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六)已完成项目施工审批手续(即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